1、 品种不宜过多。从我国已经公布的几版目录看,我国的基本药物品种远远高出其他国家(WHO推荐的基本药物目录中有312种药品,一般国家不超过500种,日本的基本药物是200多种。我国2004年修改中药品种有1260多种,西药品种有773多种。)。过多的品种一方面容易增加经济负担,难以获得政策支持,一方面也增加了实施操作的难度。建议重新遴选和删减。
2、 从遴选标准看。创新药物由于信息量少而不确定因素多,并不符合基本药物的要求,故创新药物进入目录是否合适应当进一步探讨。但作为国家医药产业的发展战略,创新药物的研发是产业持续发展的核心支柱,这根支柱的基底就是市场的支持,通过市场对创新药物的研发、生产提供支持是正确的,关键是采取适当的方法。建议对于市场必须的创新药物,可给予适当的预选进入基本药物目录的观测期,在观测期内享受基本药物政策,期满后对其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再正式进入目录。
3、重新评估中药品种的基本药物遴选标准。WHO强调基本药物制度的制订要考虑各国具体情况。中药是我国的宝贵资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应有其位置,但如何制订中药基本药物的遴选标准应当认真探讨。一味强调其必要性但缺乏科学的遴选标准,出现上千品种进入目录的现象就不奇怪了。建议对传统工艺生产的中药的遴选应少而精,优先考虑列入我国科技秘密和遗产性的传统工艺生产的品种,同时重点遴选现代中药产品,从政策上鼓励中药现代化(药材标准化,工艺现代化,剂型方便化,成分明确化、质控数字化,临床规范化)。
4、 注重循证医学证据。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治疗药物的遴选,应当重视现代循证医学证据,应把对临床终点的干预结果作为评价物治疗结果的首要标准。
5、 结合“指南”进行遴选。随着临床治疗规范化的实施,许多重大疾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治指南纷纷出台,形成了为各界所接受的医学共识。基本药物的遴选应当结合这些指南中确立的诊治方法进行,争取保证有“法”、有“药”,实现医疗方法和基本药物的和谐接轨。
6、 重视治疗药物的经济学评价。药品虽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但其仍具有一般商品的特征,其需求同样取决于药品的价值和质量(效果)。基本药物遴选过程中,在注重药物治疗成本的同时,也要关注药物治疗的结果,努力做到少化钱,多办事(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在决定一种药物可否进入报销目录时,在考察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数据的同时,还要考虑该药与国内治疗同类疾病的很常用药物和很常用的非药物治诊疗理念的经济学比较)。
* 温馨提示:本院案例真实有效,只供业内专业人士研究使用,不作为用药指导和对患者的承诺保障。
上一篇: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点 下一篇: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深入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