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一)
(在福建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提案)
1997年,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出台,我国医药体制改革拉开了帷幕。时隔10年,一系列配套政策陆续颁布,医改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市场机制的建立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医疗行业的竞争格局、价值定位和经营管理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医疗行业从单一的公有制医院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合资医院等多种形式并存的竞争格局。入世后外资医疗机构的涌入,使本已激烈的国内外竞争益发加剧,正如党中央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做出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所说的: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鼓励竞争,推动经营性卫生机构的改革和发展,重点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政府要通过加强宏观调控,鼓励公平竞争,实现医疗机构多种所有制并存,共同发展。鼓励同内外社会资金进入医疗市场,投资举办医疗机构,扩大医疗资源,打破行业垄断和条块分割,使经营性医疗机构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改变公立医疗机构一统天下的状况。因此就当前,我国医疗改革面临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如何创造公平的医疗竞争环境。和由此造成的社会民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提出本人的见解,以供制定政策和法规的领导参考。
一、民营医院不能享受公平的政策待遇
“非公经济36条”第一条就是“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事实上,民营医院绝大多数享受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待遇。特别是近来年,农村普遍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可农民到民营医院就医却报销不了医药费。这样,就会使很多人在民营医院的大门前徘徊不前。许多民营医院,特别是具有特色的专科医院,无论是医疗服务质量、环境条件,还是医疗技术,都要比国营综合医院过硬,并能起到花钱少、方便群众、治疗慢性病疑难病的作用。而现行政策不仅抵制了民营医院的发展,也不利于弘扬中华传统医药。同时,也剥夺了广大患者自主选择就医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使党和政府的关怀不能平等及时地惠及平民百姓。我们呼吁,各级政府对民营医院和国营医院应该实行一视同仁政策,民营医院应该享受一切公平的政策待遇。
二、民营医院处在“外挤”“内压”中
目前,多数民营医院列为营利性医院,国营医院列入非营利性医院,实行两种价格政策。实际上,非营利性医院占有较大的优势,而这种优势是人为造成的。当前,营利性医院举步维艰,面临着亏损倒闭的危险。现在,国家各种医疗费用的透明度都很高,民营医院的价格虽然自定,但不可能高于国营医院,甚至有些要低很多,即使是这样,也竞争不过非营利性医院。在所得税征缴方面,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差别也很大。外资企业职工工资在税前扣除不受限制,内资企业职工薪金扣除标准为1600元。这样,内资企业多缴的所得税就明显增多。企业不聘请“能人”怕影响企业的发展,聘用“能人”又增加企业税赋负担。我们建议,取消“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的界定,凡是政府批准的医院,无论什么性质,都应一律视为公益事业,同等对待,这样才能“加快完善有利于人民群众及时就医、安全用药、合理负担的医疗卫生制度体系”。
* 温馨提示:本院案例真实有效,只供业内专业人士研究使用,不作为用药指导和对患者的承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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