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伟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要鼓励按照中医药自身规律特点为评价标准来多研制名、特中成药”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中医药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治疗手段,近年来根据中医临床经验总结开发的中药新药不断问世,为临床诊治疾病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我厅在组织开展中医药科研工作中,也鼓励科研人员在中医理论指导下,根据临床辨证论治特点和规律开发研制新的中药制剂,先后研制了“增液口服液”、“阴可净”、“祛伤消肿酊”等中成药,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
然而研制开发中药新药是一项程序、工艺严格的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法。”据此,1999年3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发布了《新药审批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新药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及审批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对新药(包括中成药)的临床前研究和临床研究等做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因此目前研制新的中成药应按照《新药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卫生厅
二00六年三月九日
* 温馨提示:本院案例真实有效,只供业内专业人士研究使用,不作为用药指导和对患者的承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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