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初,政府出台了新的《劳动法》,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是这部法律实行以前不经过论证,不经过试点。它的直接实施,加大了企业运行成本,也是造成沿海很多企业在金融风暴到来之时,很快就关门倒闭的原因之一。就社保问题来说,按目前的制度设定,外来工的工厂负担部分,在其退保取走自负部分以后,因为无法转移支付的缘故,全部收归当地政府所有。这样的规则就会导致企业为员工交保险,得不到员工任何的赞许,反而怨企业扣了他的钱。而企业在无端损失金钱不能达到笼络人心的结果这样的前提下,你说怎么会有积极性去交社保呢?这也是典型的税改费,只是比较曲折而已,但是很直接的构成了企业的成本。
而这样一个你不情我不愿的规定,却成为劳动合同法当中一个仲裁的重要判定标准,这就很别扭了。其实很多地区都没有完全执行全员买社保的规定,只是要求买社保人员比例达到一定就可以了,有些地区就是这样的规定,这也是当地政府的一种灵活变通。但是新法出来以后的细则,到目前还是缺位,大部分企业都还在观望。
由于新法签订合同引起的遗留赔偿问题,配合现在宏观经济大环境的趋势方向,有效方法就是关门溜走,再到另一合适的地区或者国家重起炉灶。因为就算拿出了一定的金钱来解决现在的问题,也对整体的成本的增长趋势没有改变,也对企业的盈利模式没有改进,也没有办法保证企业的长久发展,因为现在就是想你死,那还不如断臂求生!
新法我不认为是恶法,但是其立法前提,以及在整个制订实施过程里面的刚性强势,实在是有不可承受之重。
一、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并不是违法企业或血汗工厂,他们都在守法经营,努力工作,为中国的GDP增长作贡献。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中,沉重的税负、原材料价格的不断上升、市场的恶性竞争、诚信制度的缺失,使其生存发展举步维艰。在这种国情下,他有能力去让自己的员工达到欧美国家工人的福利条件和生活水平吗?要解决这个难题,我想我们的政府部门也会认为,这是希望达到的一个长期目标。单靠那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他们能有力回天?
二、如果新法主要是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制约少数不良企业和黑心工厂,那这一篙杆会打翻一船人。请作如下计算:如果按湖南某集团老总的说法,每个工人月工资为1500元理所当然,工资计算日数按21.75天,计算出日工资,工作日连续加班按日工资的1.5倍计(不超过36个小时),工休日加班按2倍计(不超过32小时),且不说3倍日工资的法定假日加班费,计算结果是多少,大家都会算。没完,企业还要负责工人的生老病死(这一负担,在改革开放之前,是由国家或国营企业承担的),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初步统计,此类费用约占工人工资的30%左右,企业为每个工人付出的人工成本又是多少啊?在物价飞涨的今天,包住包吃的费用在不断上升,还得为员工不时发点补贴之类,这要不要计入人工成本?这些在过去连大多数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的国营企业都承受不了的重担(国营企业不是改制了吗?),为什么要转嫁给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来承担(这里不提500强和垄断行业国营企业,与他们不在一条起跑线上)?这是所有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都能承受之重吗?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当前的国情下依然有存在的理由:中国的GDP增长正得益于中国是一个制造大国,同时,劳动密集型企业也为中国劳务工提供了主要的就业渠道。有人一味的追求发展高科技产业,渴望急速转型,这是一种良好的愿望。就目前而言,我国的高科技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它是朝阳产业,是尖端,但是,目前中国人民还不能完全倚赖“尖端”来一日三餐。再说,我们的农民工朋友都能进入高科技行业就业,都能适应高科技行业的工作吗?
四、在当前提倡和谐社会的环境中,不能制造劳动组织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对立。大力发展民营和私营企业是国家的导向,这些企业也只是国家推进社会改革中的一种成功的产物。有人一提到“老板”,就视为旧社会的地主老财、资本家,是靠吃人肉喝人血生存的,这完全是一种误解。据我了解,有很多中小企业主付出的劳动比员工更多,工作时间更长,他们每天得承受比常人更多的压力,尽心竭力地考虑如何使企业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得以生存发展。他们也只是凭借自己的劳动、智慧、节俭和拼搏,过着普通人,甚至还不如普通人的生活。在目前的社会结构下,要完成一种生产劳动,劳动组织者和劳动者不可缺,他们之间应当是彼此依存的关系,而不是对立的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为此我认为《劳动法》要根据前一阵中国企业的具体情况作进一步修订,使之能更有力地推动中小民族工业的发展。
* 温馨提示:本院案例真实有效,只供业内专业人士研究使用,不作为用药指导和对患者的承诺保障。
上一篇:政府应加快城市绿化步伐 打造和谐 下一篇:弘扬中医药文化,加快中医药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