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伟达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民营农村中医院,促进中医药事业蓬勃发展”的提案收悉,感谢你对我省中医工作的关心,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医“师带徒”问题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即中医“师带徒”工作)是中医传授知识、培养人才的一个重要途径。我厅历来十分重视,始终坚持把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作为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来抓,先后启动全国第一、二、三批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和一批本省老中医专家学术继承工作,为77名老中医药专家配备了在职高徒113名,使他们的学术经验得到继承和发扬,共有63名学徒经三年跟师继承学习,通过了出师考试,成为我省新一代中医骨干。
2003年4月颁布,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并对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及继承人的条件作出了规定。我厅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要求,认真做好第三批全国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并在适当时候,继续开展省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加大人才培养的力度。
二、关于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建设问题
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建设是我省中医药工作的重点,关系到落实党的中医政策和为农民群众提供有效的中医医疗服务,我厅历来十分重视并给予多方面扶持。目前全省已建立县(市)级中医院54所,占中医院总数的70.12%;其中达到等级医院建设标准有41所(二级甲等中医院27所、二级乙等中医院14所),占县(市)级中医院总数的75.93%。2003年县(市)级中医院共诊治门诊病人298.73万人次、收治住院病人7.57万人次,有效地为农村群众提供中医药医疗服务。
但54所县(市)级中医院基本是公立非营利性中医院(全民或集体性质),民营中医院极少。为了促进民营医院的发展,我厅和省改革办、省财政厅于2003年1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民办医院的若干意见》(闽改革开放办【2003】6号),“鼓励民间资本到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农村等地区投资兴办民办医院,参与乡镇卫生院的资源重组或改制”,我们将根据《关于加快民办医院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兴办民办中医院,增强为农村群众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的能力。同时,坚持在城市医疗机构服务的中医医生在晋升主治或副主任医生之前,到县级中医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服务一年的制度;加大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力度,继续完善农村巡回医疗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满足农村群众对中医医疗服务的需求。
三、关于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问题
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国发办【2003】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遵循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先行试点,逐步推行的原则,确定了厦门市同安区、龙岩市新罗区、泉州市安溪县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区,将为稳步推行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打下基础。
为科学合理测算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项线和补助比例,制定适合我省实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今年2月初,我厅成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指导组,依照我厅《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基线调查方案》,组织试点县区开展基线调查。目前基调工作已基本完成,进入数据录入分析和专家验证阶段。
我厅拟定的《关于2004年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方案》正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正在测算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省级财政补助经费。各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将根据省级资助和当地实际情况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助,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关于乡村医生问题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委会议通过,8月5日公布,今年1月1日履行。这标志着我国乡村医院管理已纳入法制化管理,对规范乡村医生服务行为,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构建完善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保护农民和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年初,我厅开始对符合直接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进行直接认定,并执业注册,持证上岗。目前乡村医生的认定和培训考试工作正在紧张进行。省政府将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每年集中培训一次,同时将中医药的知识和适宜技术内容纳入培训大纲,作为乡村医生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的必备内容。
福建省卫生厅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
* 温馨提示:本院案例真实有效,只供业内专业人士研究使用,不作为用药指导和对患者的承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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