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癌后期的治治疗结果果好坏与患病者细胞型态、分化,与每一种肿瘤的宿主效应等因素有关。如果骨癌长在四肢骨,由於较易发现,转移较慢及易於治疗,治治疗结果果应比长在躯干骨者好。由於医学的进步,病人、外科、放射科与病理科医师等四方面之通力合作,已经使恶性骨癌经治疗有五年以上存活的可能由15~20%提高到60~70%。
对於不能解释之骨痛,应尽速查明可能原因,不要忽略骨癌的可能性。如果能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因截肢而失掉手或腿并非可惜的事,失去宝贵生命才是令人惋惜,何况义肢与复健的科技日益发达,义肢一样会陪著你过快乐的人生。
临床上骨癌晚期症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全身症状:骨癌的一般症状与其他癌症患者一样,主要表现为食欲降低、体重下降、发热等;
2、骨痛:骨癌很典型的症状就是骨痛,主要表现在患部疼痛,关节与肢体有局部肿块及肿胀感;患部关节与肢体运动受限或皮肤溃烂等。要注意警惕与一般腰腿疼的鉴别,以免耽误治疗;
3、麻木感:骨癌患部肢体远端会有麻木感,主要是由于肿瘤组织压迫神经血管所致;
4、骨折:骨癌中晚期常可发生病理性骨折或变形,严重影响着患者的生活质量。
对肿瘤切除或刮除并同时植骨均可使患者治疗。患干脊椎者有时需减压加放疗。术后偶有复发需行二次手术。肿瘤可有局部侵袭性,可恶变为骨肉瘤及发生肺部转移。
尽管有了化疗,在骨肉瘤治疗中,截肢手术还是一个紧急治疗措施。有效的化学药物进展,将导致长期沿用治疗方法的改革,特别是截肢时间、水平和放射部位、剂量问题的改变。
美国现在用选择性截肢方法。在英国的文献中约1/3病员一开始作截肢,而大部分病员,采用Cade法,就是截肢用于有生存机会的人,即在使用放射治疗后(放射剂量为80Gy)6个月内无肺部转移者。在过去的统计中,原发性和继发性截肢生存的可能是类似的,有些人认为早期截肢,切除肿瘤,有局部复发危险,使用Cade法,可避免在短期死亡前不必要的截肢,但要作出这种判断,往往是有困难的。
近年来关于截肢与肢体保留手术的争论越来越多,多数认为两者之间的2年生存的可能相同,故认出保留肢体的手术病人愿意接受,但费用昂贵。
烷化剂、抗代谢药、抗菌素、生物硷和激素等。烷化剂中的盐酸氮芥和氧化氮芥对网状细胞肉瘤有效,环磷酰胺对未分化网状细胞肉瘤、网状细胞肉瘤和多发骨髓瘤有效,N—甲酰溶肉瘤素对精原细胞瘤骨转移和原发性骨髓瘤有效,噻替派对卵巢或乳腺癌骨转移有效。抗代谢药物中的5—氟脲嘧啶对肠道癌骨转移有效,乌拉坦对多发骨髓瘤有效。
抗菌素中的更生霉素(放线菌素D)和正定霉素(柔红霉素)对网状细胞肉瘤,未分化网状细胞肉瘤和横纹肌肉瘤有效。生物硷中的秋水仙制剂(争光81)对乳癌的骨转移有效。激素类药物中的男性激素可用于乳癌骨转移,女性激素可用于前列腺癌的骨转移,肾上腺皮质激素可用于多发性骨髓瘤和乳癌骨转移。
骨癌放疗
骨癌的放疗原则:根据每个病人的整体病情。确定治疗目的。
①单纯短期止痛;
②一定时间内控制肿瘤的发展并恢复功能;
③争取完全控制肿瘤达到治疗。
目的不同,放疗的方式、照射范围、时间和剂量也各不相同。单纯短期止痛者:一般都是活动困难的重症病人,预计生存期不能超过3个月。针对骨转移重点部位,即造成病人很痛苦的病变处,给予1次至数次的大剂量照射(每次40~80Gy),多能很快缓解疼痛。以部分控制肿瘤发展为目的者:这类病人预计生存时间可能在半年以上。
对骨转移发生在脊椎或骨盆等重要部位的病人,为防止其发展至病理性骨折、压迫神经等严重并发症;或对已发生病理性骨折和神经功能障碍者,为了控制其继续恶化或促进其恢复,给予30~40Gv/2~4周。进行完全医治性放疗者:照射野应超出病变一定范围,注意保护周围正常组织器官,给予放疗量50~60Gv/5~6周。这类病人在客观上有争取长期生存或预后,常需合并应用其他抗癌诊疗理念。
* 温馨提示:本院案例真实有效,只供业内专业人士研究使用,不作为用药指导和对患者的承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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