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丹胶囊Ⅱ期临床试验总结
国药准字:Z10980028
试验方案:

一、病例选择
(-)西医诊断标准
原发性肝癌:符合病理诊断或临床诊断之一者)
1.病理诊断:①肝组织学检查证实为原发性肝癌者。②肝外组织的组织学检查证实为肝细胞癌者。
2.临床诊断:①如无其他肝癌证据,AFP对流法阳性或放射免疫法≥400μg/ml,持续四周以上,并能排除妊娠、活动性肝病、生殖腺胚胎源性肿瘤及转移性肝癌者。②有或无临床表现,影像学检查有明确肝实质性占位病变,能排除肝血管瘤和转移性肝癌,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a、AFP≥200μg/ml; b、典型的原发性肝癌影像学表现;C.无黄疸而AKP或r-GT明显增高; d、远处有明确的转移性病灶或有血性腹水,或在腹水中找到癌细胞;e、明确的乙型肝炎标志阳性的肝硬化。
(二)中医辨证标准
瘀毒蕴结证:右胁下积块,按之质硬,右胁肋部胀痛或刺痛,或有低热,口干、口苦、舌有瘀斑或紫暗,舌苔白或薄黄,脉弦滑,或弦数或弦细。
(三)临床分期:(依国内1977年制定的分期标准)
I期:(早期)无明确肝癌症状与体征者;
Ⅱ期:(中期)介于Ⅰ期与Ⅲ期之间者;
Ⅲ期:(晚期)有明确黄疸、腹水、恶病质或肝外转移之一者。
(四)试验病例标准
1.纳入标准
1) 西医确诊为原发性肝癌且中医辨证属瘀毒蕴结证候,并能存活2个月以上者。
2)未经任何方法治疗而自原接受本药治疗者,或经放疗、化疗等已结束1个月以上而仍有实体瘤者,或手术探查未能切除。
3)年龄18一70岁的患者。
4)肝功能基本正常者。
5)生活质量在60分以上者(见附件:Karnofsky评分标准)。
附表:生活质量标准:按Karnofsky计分制
一切正常, 无不适或病征 100分
能进行正常活动,有轻微病征 90分
勉强可以进行正常活动,有一些症状或体征 80分
生活自理,但不能维持正常活动或工作 70分
生活偶需帮助,但能照顾大部分个人的需求 60分
需要颇多的帮助和经常的医疗护理 50分
严重失去生活能力,需要特别照顾和帮助 40分
严重失去生活能力,需住院,但暂时无死亡威胁 30分
病重,需要住院和积极的支持治疗 20分
垂危 10分
死亡 0分
6)无严重黄疸、腹水、恶病质,肝昏迷及中枢神系统转移者。
2.排除标准
1)过敏体质者
2)妊娠期及哺乳期妇女,精神病患者
3)病情危重生活不能自理者(生活的质量<60分)
4)同时有严重的心、肺、肾、脑等疾患者
5)治疗前一个月内进行放化疗或手术已切除者
6)炎性肝癌患者
7)瘤灶不能(经CT、 B超等方法)测量者
(五)观测指标
1.安全性观测
1)一般体格检查(包括不良反应观察)
2)血、尿、便常规
3)肝、肾功能及心电图
2.疗效性观测
1)相关症状体征(见观察表)
2)瘤体大小(B超或CT检查)
3)肝功能检查
4)如 AFP阴性需进行酶检查(AKP、r-GT、乳酸脱氢酶同功酶碱性磷酸酶同功酶)
5)甲胎蛋白( AFP)
6)生活质量
7)免疫检查CD3、CD4、CD8、NK细胞等(有条件的医院)
8)对化疗减毒作用(附抗癌药急性毒性及亚急性反应分度标准)
二、试验方法
1.随机分组,单盲对照试验。
2.分组及用药
慈丹组:125例,服慈丹胶囊,5粒/次,每日4次。
化疗对照组(插管化疗): 100例,氟脲嘧啶(5一FU) 750mg/m2、卡铂 200mg/m2,阿霉素(ADM)60mg/m2,栓塞剂用40%碘油8-10ml,第二个月重复用之。
慈丹加化疗组:100例,慈丹及化疗药分别同上二组。二药同时应用。慈丹持续应用2个月。
3.疗程:2个月为1疗程。疗程结束再观察一个月复查。
4.疗程中停用其他抗癌药物及方法。
三、疗效判定标准
1.相关症状体征的改善(见观察表)
2.瘤体的客观疗效判定
1)完全缓解(CR):可见的肿瘤完全消失并持续一个月以上。
2)部分缓解(PR):肿瘤两个最大的相互垂直的直径乘积缩小达50%以上并持续一个月上者。
3)稳定(SD):肿瘤两个最大的相互垂直直径的乘积缩小不足50%或增大不足25%,并持续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4)进展(PD):肿瘤两个最大的相互垂直直径乘积增大超过25%。
3.生存质量变化(按Karnofsky标准)
4.中药对化疗毒副作用的减毒效果。
1)血液学毒性:白细胞、血小板、血红蛋白等的影响。
2)其他毒性:消化道(恶心呕吐、腹泻、食欲)心、肾、神经系统等毒性反应,分0~4级。0级: 无反应; 1级: 轻度; 2级: 为中度; 3级: 严重; 4级: 危及生命。
四、不良反应的观察
目的是观察慈丹胶囊对人体的不良反应,应注意反应的发生例数,各自发生的时间,表现特点反应程度,是否需停药及处理措施。
五、临床试验资料收集、整理及总结
1.严格执行试验方案,按观察表观察和填写。
2.临床试验结束,认真核对、整理观察表及其他资料进行总结,做必要的恰当的统计学处理。
六、剔除病例标准
1.不符合纳入病例标准者;
2.非因痊愈及疗效不佳,不良反应而中途停止治疗者;
3.疗程中加用其他抗肿瘤药物及方法者;
4.资料不全无法判定疗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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