喉癌的治疗应尽量保护患者的发音功能出发,根据肿瘤的部位、临床分期、病理类型以及患者的年龄、性别和一般情况出发,制定合适的治疗方案,各科医师应避免专业的局限性,提倡互相协作。一般来说,总的治疗原则如下:
① 声门上区癌和声门区癌:Ⅰ期的宜放射治疗,Ⅱ、Ⅲ期的可做术前放疗加部分喉切除术或全喉切除术。
② 声门下区癌一般做全喉切除术。
③ 凡有颈淋巴结转移者均应做颈清扫术。
④ 病理为腺癌者均应以手术治疗为主。
⑤ 晚期喉癌可用化疗或加上放疗的综合治疗方法。
目前,放射治疗是治疗喉癌的主要手段之一,其优点是可保存病人的发音功能,缺点是治疗结果还不够理想。
⒈ 放疗适应征①声门区和声门上区癌的Ⅰ、Ⅱ期患者行放疗,②声门区和声门上区癌的Ⅱ、Ⅲ、Ⅳ期患者做有计划性的术前放疗,③病理类型为低分化癌者,④手术切除后肿瘤残留或复发者,⑤晚期病例的姑息性治疗。
⒉ 放疗相对禁忌征:①肿瘤广泛坏死、严重感染或喉组织水肿,伴呼吸困难者不宜放疗,②已做过正规全疗程放疗后肿瘤局部复发者不宜放疗。
⒊ 放射源的选择:一般均采用高能光子线,如60Co的γ线,直线加速器6~8MV的X线。
⒋ 放射技术:采取头后伸位等中心照射,颈部固定得是否好对放疗治疗结果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治疗中应尽量用某些辅助工具来固定头颈部,另由于颈部横切面的前半部形成斜面,事实上放射野的前缘是重叠的,喉前后部位的剂量分布不均,所以当病变在声带后1/3或从前部一直沿伸到后部时,采用楔形板改进等剂量分布很有价值,一般采用300的楔形板交为合适。
⒌ 放射剂量:分割剂量1.8-2Gy/次,每次同时照射颈部两侧野,1次/天,5天/周。总剂量放疗为65~75Gy/6.5~7.5周(根据病灶大小给予),术前放疗为50Gy/5周,术后放疗为60~70Gy/6周(下颈部60Gy/6周),姑息放疗40~50Gy/4~5周。
⒍ 放射设野
①声门上区癌:设两个颈侧相对野,包括喉及淋巴引流区,上界在下颌角上1cm,后界至颈椎横突或脊髓,前界开放,下界平环状软骨下缘。照射至40Gy时,后界前移避开脊髓继续照射原发灶,若颈后区有淋巴结转移时可用电子线对颈后区追加剂量照射。
②声门癌:两个颈侧相对野,不必包括淋巴结引流区。以声带为中心(喉结下0.5cm),后界为颈椎椎体前缘,前界超过皮肤,上界舌骨水平,下界平环状软骨下缘。
③声门下区癌:应包括原发灶和淋巴引流区,有两种照射技术:a.小斗篷野照射技术;b.先设单前野或前后两野对穿照射技术(上界根据病变侵犯范围而定,下界接近隆突水平)。
④术后放疗:无下颈淋巴结转移者,射野方法同上;若有下颈淋巴转移,则另设一下颈前分割野照射,上界与颈侧野下界相连。
⒎ 放疗并发症:在喉癌的放疗中和放疗后,常见的并发症是水肿和局部炎症,并发生呼吸困难,宜及早在放疗前预防,如对高危者提前做气管切开术或造瘘术,并在放疗中密切观察处理。
远期后遗症有软骨坏死、皮肤溃疡、气管出现咽瘘或气管食管瘘等,但这些一般是在剂量提高或合并有感染时才会出现。
【预后】
喉癌的治治疗结果果是较好的,尤其是声门区癌的Ⅰ、Ⅱ期病例。影响预后的主要因素有肿瘤的临床分期、病理类型、肿瘤生长部位、治疗方式及患者的一般情况等。
* 温馨提示:本院案例真实有效,只供业内专业人士研究使用,不作为用药指导和对患者的承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