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几年来,通过影像学诊断肝癌的不断发展,单纯依赖AFP诊断肝癌的标准,已经不能够满足对于AFP阴性的肝癌病例检查。
在1977年的肝癌诊断标准中曾有一个单独依赖AFP诊断肝癌的标准。其表述为“AFP>400μg/L,持续4周,并能排除妊娠、活动性肝病、生殖腺胚胎源性肿瘤及转移性肝癌者,即可诊断为原发性肝癌”。这个标准是为了适应当时在大规模的肝癌普查中筛选AFP高浓度的病例所设。
真正符合上述标准的病例绝大多数为原发性肝癌,不过执行起来并不容易,因为活动性肝病就不易排除。而且,肝癌的诊断应包括定性诊断与定位诊断两个部分,即使按上述标准诊断了肝癌,但肝癌不能定位则无法进行手术切除、放射治疗、局部酒精注射等诊疗理念。诊断的目的是治疗,若不能适应治疗的需要,诊断就不能视为完善。所以在1999年的第四届全国肝癌学术会议上原则通过了一个新的肝癌诊断标准,具体如下。
一:甲胎蛋白AFP≥400μg/l,能排除妊娠、生殖系胚胎源性肿瘤、活动性肝病及转移性肝癌,并能触及肿大、坚硬及有大结节状肿块的肝脏或影像学检查有肝癌特征的占位性病变者。
二:甲胎蛋白AFP<400μg/l能排除妊娠、生殖系胚胎源性肿瘤、活动性肝病及转移性肝癌,并有两种影像学检查有肝癌特征的占位性病变或有两种肝癌标志物(dcp、ggtⅱ、afu及 ca19-9等)阳性及一种影像学检查有肝癌特征的占位性病变者。
三:有肝癌的临床表现并有肯定的肝外转移病灶(包括肉眼可见的血性腹水或在其中发现癌细胞)并能排除转移性肝癌者。
此标准的第一条是在AFP阳性的基础上加上了影像学检查有肝癌特征性占位性病变。这就符合定性、定位两个方面的要求。当然AFP阳性还需排除假阳性、有占位性病变还需具有肝癌的特征,应该是准确的。
第二条的意思为AFP不论其增高还是正常,皆应有两种影像诊断或两种肝癌标志物阳性加上一种影像诊断的证据。近年在临床工作中发现AFP阴性的病例不断增多,这一条的设置是十分必要的。由于未能有AFP阳性这样一个有力的诊断依据,所以在影像诊断方面应寻求更多的证据。或再增加其它肝癌标志物的诊断依据,不过其它肝癌标志物诊断的特异性不及AFP,所以要求至少有两种较为可靠的标志物阳性,其目的自然是为了增加诊断的可靠性。
第三条为晚期肝癌所设,肝癌的症状体征已经明确,加上转移病灶,诊断也就比较可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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