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疗为癌肿诊疗的常用措施之一,其适用范围很广,约七成以上的恶性癌肿病者需要进行放疗,但因为有一些部位的癌细胞对放疗并不敏感,因而不是所有癌症病人都适合放射治疗。癌症放疗禁忌证为:
(1)晚期肿瘤病人有明显的恶液质,如消瘦、脱水、营养状况极差,无法进行放疗者可作为一定禁忌
(2)食道癌已穿孔,腔内合并大量积液,肺癌合并大量癌性胸腔积液,肝癌合并大量腹水等均应作为禁忌证。
(3)对放射线不敏感的肿瘤,如软组织肉瘤:横纹肌肉瘤、神经纤维肉瘤、脂肪肉瘤、纤维肉瘤、滑膜肉瘤、平滑肌肉瘤、成骨肉瘤、黑色素瘤等应视为相对的禁忌证。一般不做放疗。
(4)放疗中度敏感的肿瘤在经过足量放疗后局部又复发时,因正常组织不能再耐受第二次重复照射,应作为禁忌证。
(5)放疗中度敏感的肿瘤已经有远处多处转移时也不适宜作放疗。
此外,除肿瘤因素,还有其它严重疾病,如急性感染、尽力衰竭等应在控制病症后再做放疗;有心脏病而肿瘤又位于心脏附近(比如肺癌);有肺功能严重代偿不全的肺癌病人;有明显肝功能障碍的肝癌病均不宜进行放疗;末梢血中白血球低于4×106/升或血小板低于80×106/升时,均不宜进行放疗,待血象恢复正常后可再考虑放疗。
癌症放疗适应证为:
(1)适合单纯放疗的肿瘤有早中期鼻咽癌、早期霍奇金病、早中期颌窦癌、早期宫颈癌、早期舌癌、早期喉癌、颈段和中段食道癌和早期前列腺癌等。
(2)适合放疗联合手术的肿瘤有早中期颅内肿瘤、早中期直肠癌、恶性胸腺瘤、一些软组织肿瘤、食道下段癌、早中期胃癌、中晚期头颈部肿瘤、精原细胞瘤、中期宫颈癌、早期甲状腺癌、早中期肛管癌、早中期肺癌等。
(3)适合放疗联合化疗的肿瘤有各期的小细胞肺癌、中晚期霍奇金病、各期恶性淋巴瘤和大多数晚期的恶性肿瘤。
(4)有一些腺癌、恶性混合瘤不能治疗放疗,如乳腺癌、肝癌、腮腺混合瘤、胃癌、直肠癌、甲状腺癌和结肠癌等,多以手术治疗为主,有时在手术前或手术后可配合放疗。
但癌症放疗有以下三“难”:
一“难”:放射线难以杀伤全部癌细胞。放疗是利用物理因素杀伤癌细胞,放射线进入人体后,产生电离作用。电离产生两种作用:
一是直接作用, 引起癌细胞内DNA分子链断裂;
二是间接作用,放射线使水分子电离,产生H+、OH—两种离子。这是两种自由基,可间接作用于癌细胞内DNA分子链,引起 分子链断裂。目前常用的60钴和加速器系以间接作用为主。
放疗对癌细胞DNA的间接作用,需要氧的存在。换句话说,如果癌组织内缺氧,则放射线便不能发挥电离作用。有人统计,在晚期癌肿尤其是体积甚大 的癌肿内,至少30%癌细胞处于缺氧状态。也有人估计,如果癌细胞与营养它的毛细血管之间距离超过150微米,癌细胞便不能得到充足的氧。在缺氧情况 下,无论是60钴的γ线,还是加速器的高能X线,均不能有效产生自由基,也就不能有效地引起癌细胞死亡。
另外,癌细胞的增殖有周期。有的处于静止状态,称为细胞增殖的G0期;一定时间以后,静止状态的癌细胞进入合成期,即M期,然后又可进入G0期, 如此周而复始。放射线只能杀灭增殖状态即M期癌细胞,而对静止期癌细胞无能为力,即使这些癌细胞受到损伤,也往往损伤不严重,细胞内DNA可迅速修 复而重又活跃。
为了克服上述“难”,放疗应有节律进行,一般每天一次,每周进行5次。这样可以有一休整期,让那些处于静止状态的癌细胞和处于缺氧状态的癌细 胞转变为增殖状态的含氧量高的癌细胞,从而提高对放疗的敏感性。
二“难”:难以对所有癌肿进行有效治疗,即部分肿瘤对放射线不敏感。一般说来,消化系统的癌肿,如胃癌、结肠癌、肝癌,放疗对之的效果不超 过50%,更不可能获得完全医治。
三“难”:放射线“敌我不分”,难免不伤及正常组织细胞。放疗要引起癌细胞死亡,需要达到一定剂量,而大剂量放疗可损伤正常组织,出现许多 不良反应。照射到骨髓,可引起骨髓抑制,引起血细胞减少;照射到肺可并发放射性肺炎,照射到盆腔可引起放射性膀胱炎和直肠炎,照射头颈部可引起 唾液腺损伤,导致难以忍受的唾液分泌减少。
* 温馨提示:本院案例真实有效,只供业内专业人士研究使用,不作为用药指导和对患者的承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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