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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我乳房!还我十多年的幸福生活!

http://www.wd999.com 2007-3-23 16:42:58


      编者按:南宁市钟女士十多年前被诊断患有乳腺癌,而今天却又得知不是癌症,照理说绝症被否定应该是天大的喜事。然而,钟女士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想起自己这十几年来身体和精神所遭受的巨大打击,钟女士悲愤交加,一纸诉状将当初误诊的广西民族医院告上法庭。
  
                              被诊患癌  忍痛切除双乳

      今年54岁的钟群,是广西上林县大丰镇中心小学教师。40岁那年,她感觉自己的胸部常常隐隐作痛,乳房伴有肿物。1992年学校组织女教师到县妇幼保健站例行体检,医生发现她的两个乳房里有两个小肿块,怀疑是肿瘤,便建议她到大医院进一步检查。
  1992年9月,钟群到广西民族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她患了“乳腺癌”。为了维持生命,她到医院做了切除双乳手术,手术后进行了放疗和化疗。
                            悲喜两重天 谁人知晓多年的痛楚
      1993年6月钟群出院后,遵从医嘱不间断服抗癌药物。然而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在2002年的复查中,全国肿瘤界的权威专家联合会诊以及中国抗癌协会肿瘤病理专业委员会等专家认真分析和阅片后鉴定,认定钟群患的根本不是癌症。
      得知这一结果后,钟群的心里感到非常不是滋味,原本认为自己会很开心,毕竟笼罩在心头十多年的“绝症”一下子飞入了九霄云外,自己又可以像正常人一样开心地生活了。但是恰恰相反, 钟群更多的是觉得委屈、无奈和气愤。钟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她到现在仍清楚地记得当时广西民族医院告知自己患上“乳腺癌”时的情景,“我的大脑一片空白,只听见嗡嗡响的声音”,“感到天要塌下来了”。钟群说,从那一刻起,自己,还有家人就陷入到了无边的悲伤和恐惧当中。
      出于对生活的热爱,对家人的依恋,钟群做了双乳切割手术,此时的她对于放弃一个女人最美丽的东西感到痛心,却又无可奈何。然而,失去乳房并不代表着就摆脱了病魔的纠缠,接下来的放疗、化疗使得钟群的身体素质每况愈下,大把大把的西药、中药成了主要的“饮食”。“家里的钱全用来买药和看病,还欠下了数不清的债…… ”
      经济上一方面,精神上的痛苦更是难以用言语来表达。钟群的外貌明显比其实际年龄苍老了许多,长期的精神折磨使得其目光混浊、呆滞。“家里也是死气沉沉的,十多年了,根本就不知道什么叫开心、高兴,眼泪都流不出来了”。钟群说,当家人得知当初的癌症是误诊时,都抱头痛哭,但“并非喜极而泣”,主要是“委屈和生气” 。
  
                        一定要讨个说法  教师与医院对簿公堂

      钟群拿着专家的权威诊断书来到广西民族医院,要求医院对其进行经济赔偿。但是医院的态度让这个善良的妇女失望了。
      “医院的态度非常模糊,推三阻四,一会儿说是他们给我只好了,当初不是误诊;一会儿又说事情经过的时间太长,当事医生已经不在,具体怎么回事说不好,反正就是搪塞我。”
钟群和家人都感到非常愤怒,按照专家的诊断说明,当初钟群确实不是癌症,医院的误诊是非常明显的,但医院的态度让人觉得“遗憾和气愤”。多次交涉未果后,钟群一纸诉状将广西民族医院告上了法庭。
      2005年7月,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认定广西民族医院对钟群存在病理诊断上的错误,其误诊导致了手术切除方式及其他治疗方法的错误。两个乳房都被切除了,女性特征被扼杀;一系列手术、化疗、放疗,使钟群的身体变得极度虚弱;躯体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加快了她生理功能的退化。
      综合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的鉴定结果,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广西民族医院误诊钟群患癌症而切除其双乳,导致女性特征消失,钟群为治疗癌症使用药物及一系列放疗、化疗等方法进行治疗,不仅给其身体带来伤害,造成财产损失,更使钟群多年来一直处于对癌症的恐惧及对生命、对未来的忧虑中,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及压力,因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8月下旬,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判处广西民族医院赔偿因误诊被切除双乳的钟群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5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正常的医患关系是以人格平等为基础的。由于医师平时习惯于以居高临下的心态对待患者,即使发生矛盾仍不能很好地反省自己的行为,往往使医疗纠纷延续多日,耗费了医患双方的大量精力,甚至影响医疗工作。笔者感到,如果医务人员的服务理念能跟上患者日益高涨的维权意识,对患者多一点人文关怀,与患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不少医疗纠纷都不会发生,医患双方也都能从和谐的氛围中受益。
                       专家现身说法  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医患纠纷的复杂在于它有多种表现形式,那么究竟有哪些形式呢?消费者如何区分这几种形式?又如何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呢?记者近日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医学法律专家张静。
      张静介绍说,医患纠纷中常见的主要是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过错这三种形式,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构成医疗事故肯定有过错,只要有过错就很可能会有纠纷。三者的关系是纠纷的范围最大,可以包括过错,过错的范围又可以涵盖全部的事故,医患纠纷仅是患者认为有过错的可能,但是否存在医疗事故、差错,是否确有医疗过错,则有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定。
      张静表示,这几种不同形式的定性对处理医疗纠纷有着重要的影响。不同形式的医患纠纷处理起来所采用的方法是不同的。从诉讼法学的意义上说,医疗过错鉴定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而医疗事故鉴定属于医疗行政处理程序;另外还有一个医疗事故罪的鉴定则是属于刑事诉讼处理程序。另外,医患纠纷形式的定性对患者的索赔会有很大影响。
      对于患者可以通过哪些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张静给出了详细的建议: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转自: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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